(2015)沁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申请执行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黄南方、李满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黄南方,李满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振中,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强,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南方,男。被执行人李满满,女。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申请执行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黄南方、李满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黄南方、李满满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黄南方、李满满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