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妍珊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妍珊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妍珊,女原系东莞市东城区千和港行店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钟锦亮,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妍珊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妍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瑞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妍珊及其辩护人钟锦亮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本案的审理期限。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依法延长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妍珊于2012年9月在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73号综合楼第1-2号铺经营千和港行店。2014年5月,张妍珊在深圳皇岗口岸附近向别人购买黄道益活络油等30个品种合计60盒药品回来,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千和港行店对外销售上述药品(经鉴定,黄道益活络油等30个品种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期间销售出1瓶黄道益活络油和1瓶无比滴药油给顾客。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5日15时到店铺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于是将张妍珊传唤至公安机关审查,后于同月21日再次将张妍珊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妍珊无视国法,为牟取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妍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张妍珊及辩护人上诉提出:上诉人张妍珊对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境外药品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销售香港药是犯罪行为;现在家中老人及小孩年幼需要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上诉人张妍珊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张妍珊已缴纳原审判决判处的罚金3000元的单据;提交房地产证明、结婚证,拟证明上诉人张妍珊在东莞市有住所,适合判处缓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妍珊于2012年9月开始在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73号综合楼第1-2号铺经营千和港行店。2014年5月,张妍珊从香港购买黄道益活络油等30个品种合计60盒药品回来,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千和港行店对外销售上述药品(经鉴定,黄道益活络油等30个品种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期间销售出1瓶黄道益活络油和1瓶无比滴药油给顾客。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5日15时到店铺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于是将张妍珊传唤至公安机关审查,后于同月21日再次将张妍珊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73号综合楼第1-2号铺,现场提取多盒相关药品物证。(二)物证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共60盒:证实上诉人张妍珊在千叶港行店内销售药品的情况。(三)鉴定意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涉案物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函》:证实涉案的物品共有“胃胀特效药”、“双飞人药水”等30个品种,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5日15时许,公安民警清查至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73号综合楼第1-2号铺东莞市东城千和食品店时,发现该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后将张妍珊带回审查。2、调查函:证实上诉人张妍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无前科。3、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73号综合楼第1-2号铺东莞市东城千和食品店进行清查时,发现该店老板张妍珊在店内销售没有进口注册证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遂将涉案的药品30种合计60盒及销售前台的电脑依法扣押回派出所调查。在见证人莫裕详的见证下进行扣押。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涉案的东莞市东城千和食品店成立于2013年2月6日,组织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者是林某忠,经营范围是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日用品。(五)证人证言1、林某忠:证实张妍珊从香港购买涉案药品回来,摆放在货架上准备销售给老顾客的情况。具体摘录如下:(1)涉案店铺全称是“东莞市东城千和食品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是其本人,但其很少去店铺,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其妻子张妍珊。(2)涉案被扣押的药品是2014年5月左右,张妍珊从香港购买回来的,摆放在货架上,都是销售给一些老顾客(包括同事、朋友、熟客)。张妍珊从香港购买回来时有购买单据,但现在找不到了。(3)不清楚千和食品店至今销售了多少这样由香港带回来的药品。2、阳某伟:证实其曾经到过千叶港行店购买香烟,没有留意别人是否在店铺购买药品。3、黄某平:证实其曾经到过千叶港行店买东西,没有留意别人是否在店铺购买药品。(六)上诉人供述和辩解张妍珊:(1)供述其从2012年9月开始经营千和港行店,店铺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是其丈夫林某忠,但林某忠从不过问店铺事务,店铺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店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草证,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称涉案药品是其自己于2014年5月从香港带回来(有单据,现在找不到),亲戚朋友要求帮忙他们带回来,不会销售给普通客人。解释称为了方便亲戚朋友过来拿,所以将药品放在店铺的前台与其他销售商品混在一起。称案发时(8月份),亲戚朋友大多数都在汕头市,所以他们都还没有过来拿药品。全部忘记需要带药品的亲戚朋友姓名。(3)扣押药品,经清点,共有30个品种60盒等药品。称审讯录像时因为紧张才承认药品是对外销售。后称涉案药品有一部分送亲戚朋友,有一部分药品对外销售。2014年7月,其将药品摆上店铺货架销售,后销售出一支黄道益活络油及一支无比滴药油。还称因家里有小孩,经常乱碰东西,其才将药品放在销售架上。指认现场照片:张妍珊指认了其店内摆放药品的具体位置,位于货架显眼处。指认涉案物品照片:张妍珊指认出涉案被扣押的药品和销售电脑。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妍珊从香港购买活络油等30个品种合计60盒药品回来,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千和港行店对外销售上述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上诉人张妍珊只销售出1瓶黄道益活络油和1瓶无比滴药油给顾客,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但原审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张妍珊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张妍珊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张妍珊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张妍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禁止上诉人张妍珊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运祎审 判 员 黄小美代理审判员 吕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