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温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温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李方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