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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殷现录与靖静、赵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现录,靖静,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殷现录,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靖静,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赵虎,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殷现录申请执行靖静、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