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天成建筑租赁服务部与康乐县胜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天成建筑租赁服务部,康乐县胜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兰州天成建筑租赁服务部(经营者何拥红,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武汉市江岸区,住所地兰州市南面滩个体私营园区71号。委托代理人何喜华,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康乐县胜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法定代表人康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天成建筑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康乐县胜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天成建筑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1元,减半收取30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