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6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彩艳与纪秀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艳,纪秀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6150号原告张彩艳,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纪秀芹,女,1948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艳与被告纪秀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彩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彩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