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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饶桂树与百色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桂树,百色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饶桂树,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饶桂树申请执行百色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事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267545.7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右劳人仲案字(2014)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班利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