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化蓉、尚庆连与东海县华夏中英文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海县华夏中英文学校,赵化蓉,尚庆连,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海县华夏中英文学校,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原地质队院内。法定代表人孙伟,校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尚庆连。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法定代表人魏根忠,该公司董事长。原一审原告赵化蓉(系尚庆连妻子)已于2013年5月22日去世。原审上诉人东海县华夏中英文学校与原审被上诉人尚庆连、赵化蓉(已去世)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3)连民再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连民再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