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善姚与关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善姚,关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善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玉祥,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东运,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善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善姚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周善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善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3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周善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周善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素君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