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与秦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秦庆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注册号341124600162222。经营者:顾子伟,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秦庆斌,男,成年人,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秦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庆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顾家装潢材料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