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崔卫国,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窦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广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