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43-2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945-X。法定代表人张晓伟,经理。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22f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016-4。法定代表人林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现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7695元,退还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3855元。审 判 长 安祥建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清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