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超申请执行谢正会、张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谢正会,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谢正会。被执行人张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杨超申请执行谢正会、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正会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11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9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