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勉执异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鹏如、杨建军、杨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军,杨保华,杨鹏如,郭小萍,杨梦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异字第0001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东法定代表人:裴世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国刚,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建军,男,生于1961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保华,男,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鹏如,男,生于1964年8月24日,汉族,农民。第三人:郭小萍,女,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农民。第三人:杨梦壤,男,生于1990年8月4日,汉族。系郭小萍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鹏如、杨建军、杨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鹏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4年11月5日去世。2015年8月12日,异议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被执行人杨鹏如妻子郭小萍、子女杨梦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被执行人杨鹏如生前与第三人郭小萍系夫妻关系、与第三人杨梦壤系父子关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被执行人杨鹏如死亡后,第三人郭小萍、杨梦壤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被执行人杨鹏如生前所欠债务依法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即第三人郭小萍、杨梦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郭小萍、杨梦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郭小萍、杨梦壤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翟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