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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陈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陈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玉泉,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张金龙和被执行人陈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玉泉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振飞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