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陈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陈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玉泉,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张金龙和被执行人陈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玉泉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振飞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