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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甲与王某甲、蒋某乙、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396-2号原告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蒋某乙,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王某甲、蒋某乙、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