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四桥与易传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四桥,易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76-1号申请执行人吴四桥。被执行人易传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易传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易传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