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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月媚与蓝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月媚,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覃月媚。被执行人:蓝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覃月媚与被执行人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