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唐开蓉诉曹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开蓉,曹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唐开蓉,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曹云会,女,汉族,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开蓉诉被告曹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开蓉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待被告有准确的送达地址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开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唐开蓉交纳。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