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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开付犯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付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开付。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忠芳、被告人吴开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吴开付到三穗县长吉乡地盛村购买了杨某某等28户“黄泥田”的山林一幅,买价6万元。2013年11月吴开付到地盛村“黄泥田”无证滥伐30.698立方米出售被刑事处罚后,2014年9月,吴开付又分别请蒋某成、蒋某超、吴某华以及陆某忠等人两次到地盛村“黄泥田”无证滥伐林木出售。经鉴定,两次滥伐林木共181株,滥伐蓄积为29.4768立方米,折合材积22.107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某、陆某忠、蒋某成、蒋某超、夏某昌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采伐现场平面示意图,采伐林木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付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开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