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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建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建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6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翟炜哲。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刘建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刘建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展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