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段某,女,1976年6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12月22日生育长子李某甲,2006年11月27日生育次子李某乙。被告婚前有赌博的坏习惯,直到结婚后赌博的恶习也未改变,经常玩赌博机,后于2011年腊月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三年来,原告承担抚养子女的重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甲、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12月22日生育长子李某甲,2006年11月27日生育次子李某乙。2011年农历腊月,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李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段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甲、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结婚证、户口本、村委证明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因与原告段某吵架生气而离家出走三年多至今未归,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双方已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段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李某甲、李某乙应暂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段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甲、李某乙暂由原告段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