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与周锻炼、周锻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周锻炼,周锻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法定代表人薛武安,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广泽,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淑钦,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锻炼,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锻闰,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上诉人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周锻炼、周锻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广泽、被上诉人周锻炼、周锻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雅君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