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喜兰申请执行魏东方、孙娟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兰,魏东方,孙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兰,女。被执行人魏东方,男。被执行人孙娟娟,女。王喜兰申请执行魏东方、孙娟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东方、孙娟娟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魏东方、孙娟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孙娟娟银行存款245038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