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代文印与师俊坡、武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283号原告代文印。被告师俊坡。被告武艺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向晖,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印诉被告师俊坡、武艺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文印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师俊坡、武艺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文印撤回对被告师俊坡、武艺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代文印负担。审判长杨洪民审判员常敏人民陪审员宁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冯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