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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沁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付金柱申请执行沁阳市精华饲料厂为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柱,沁阳市精华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沁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付金柱,男。被执行人沁阳市精华饲料厂。法定代表人杨文龙,该厂厂长。付金柱申请执行沁阳市精华饲料厂为买卖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沁阳市精华饲料厂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沁阳市精华饲料厂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沁阳市精华饲料厂银行存款204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