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刚与陈铁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刚,陈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郭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日,住天全县。委托代理人吕洪伟,系原告之妻。被告陈铁生,男,汉族,50岁,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刚与被告陈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泓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