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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宋相可与孙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可,孙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宋相可,男,1986年8月16日。被告孙留生,男,1978年12月23日。原告宋相可诉被告孙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找不到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相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退回原告宋相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秦 涛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