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宋相可与孙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可,孙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宋相可,男,1986年8月16日。被告孙留生,男,1978年12月23日。原告宋相可诉被告孙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找不到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相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退回原告宋相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秦 涛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