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汲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汲某。委托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原告汲某诉被告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贵奇,被告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汲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于丛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2013年11月28日,经邯郸市人民医院检查被告怀孕,农历2013年底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做了(终止妊娠手术)流产。由于被告生活不检点,2014年1月9日,经邯郸市传染病医院检查,被告己患有××。现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某辩称,我们的感情很好,我们没有草率结婚,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2、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3、邯郸市传染病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4、邯郸市人民医院出诊记录。5、邯郸市人民医院门诊处方。6、邯郸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上述4-6证明被告怀孕。被告质证:证1-2无异议。证3真实性无异议。证4-6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于丛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2013年11月28日经邯郸市人民医院检查被告姜某怀孕,农历2013年底被告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被告姜某在原告汲某没有××的情况下,婚后染上××,并在告知原告及其家人但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年初相识,××××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双方共同生活了两年多的时间,已经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并且双方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告所说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不成立。被告虽因不明原因染上××,终止妊娠,但被告已经在积极予以治疗,且处在复查阶段,被告庭审中多次表达很爱原告,愿意为原告生孩子的意愿。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积极予以治疗,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就完全可以和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汲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