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胡靖祥、张云霞,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戴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迎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靖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1995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底,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在盱城打工。婚前以及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一直还可以,生活稳定。今年农历2月份开始,被告用手机与一异性女子聊天,双方还不断来往,虽经原告规劝,被告还是不罢手,加重交往,致原告与家庭不顾。被告行为严重伤害原告,原、被告之间矛盾不断加深,且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自今年2月份,我认识一女子自称姓张,我上班期间从来不和该女子聊天,下班后偶尔和该女子聊天,我只和该女子见过一两次面,我们只是一般朋友关系,而且我最近和该女子没有联系。我有时单位聚餐晚归,原告就会猜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春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95年农历11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在盱眙县盱城镇打工。原、被告婚前以及婚后一度时期感情较好。自2015年农历2月份开始,双方因被告用手机与一名异性女子聊天而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李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以及婚后一度时期感情较好,虽然原、被告自2015年农历2月份开始因被告用手机与一名异性女子聊天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原告未向本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双方已育有一女,夫妻相互间应求同存异,相互理解与包容,共同创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所以对于原告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