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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郭陈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陈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宏益国际城宏益路8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6928924-8。法定代表人洪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陈城,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花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上诉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5)洛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物权纠纷,本案认购书的标的是被上诉人在约定期限内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