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治伟与蒋华、李笑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伟,蒋华,李笑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84号原告王治伟。被告蒋华。被告李笑曦。原告王治伟与被告蒋华、李笑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治伟诉称,2011年6月13日被告因业务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原告将款汇到被告指定的账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蒋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已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治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治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