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尚扬、林存选与林存选、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尚扬,林存选,方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林尚扬(阳)。被告:林存选。被告:方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尚扬诉被告林存选、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尚扬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尚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尚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林尚扬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