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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尚扬、林存选与林存选、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尚扬,林存选,方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林尚扬(阳)。被告:林存选。被告:方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尚扬诉被告林存选、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尚扬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尚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尚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林尚扬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