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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段秀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段秀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425号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江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步忠,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段秀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秀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秀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永审判员 赵启秀审判员 张燕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