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传国、吴怀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龙,该公司职工。被告:吴传国,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吴怀美,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常磊,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国、吴怀美、常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