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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唐志奇、刘艳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唐志奇,刘艳鸾,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被执行人唐志奇。被执行人刘艳鸾。被执行人陈涛。本院在执行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陈涛、唐志奇、刘艳鸾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2015)全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全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