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绪英与陈凌霞、袁西宁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英,陈凌霞,袁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绪英。被执行人陈凌霞。被执行人袁西宁。申请执行人王绪英与被执行人陈凌霞、袁西宁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绪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绪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陈凌霞、袁西宁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绪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绪英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5)雁执字第0103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