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秋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范华,女。委托代理人沈桂英,女。被告金锋,成年,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170.22元及滞纳金5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建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