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小粉、王秀青、李晴晴、李梦杰、李端阳、李梦佳、李林楠、李振威申请执行张广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小粉,王秀青,李晴晴,李梦杰,李端阳,李梦佳,李林楠,李振威,张广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成小粉,女。申请执行人王秀青,女。申请执行人李晴晴,女。申请执行人李梦杰,女。申请执行人李端阳,女。申请执行人李梦佳,女。申请执行人李林楠,女。申请执行人李振威,男。被执行人张广科,男。成小粉、王秀青、李晴晴、李梦杰、李端阳、李梦佳、李林楠、李振威申请执行张广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广科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广科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广科银行存款205665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