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冬霞、左银娣等与陆菊明、左美珍等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霞,左银娣,陈克胜,陆菊明,左美珍,陆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陈冬霞,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左银娣,女,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陈克胜,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住上海市普陀区。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菊明,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左美珍,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陆洋,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陈冬霞、左银娣、陈克胜诉被告陆菊明、左美珍、陆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冬霞、左银娣、陈克胜于2015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菊明、左美珍、陆洋无有价证劵、存款,除已被查封的房屋外,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到案款人民币3900.00元。尚欠人民币184849.00元及利息未履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正祥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