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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3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池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通过在瑞安市安泰宾馆发放印有158XXXX3454号码的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以“全套”人民币400元、“半套”300元的价格多次介绍卖淫女卢某到该宾馆卖淫。同年6月2日凌晨3时许,王某入住安泰宾馆XXXX号房间,通过拨打房间地上招嫖卡片上的号码联系被告人张某。后被告人张某介绍卢某到该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提供性服务。同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王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手机,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招嫖卡片70张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