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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91。被执行人:罗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某乙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