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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市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索保索南扎多于武汉长城工程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车中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保索南扎多,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车中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市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索保索南扎多,男,藏族,1975年出生,系青海省囊谦县人,无业,住玉树市德宁曲卡。被告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文峰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被告车中华,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包工头,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告索保索南扎多诉被告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被告车中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索保索南扎多以被告车中华主体不适格,待更换被告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保索南扎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索保索南扎多减半承担50.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隋 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西拉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