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立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道钲、熊倩倩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道钲,熊倩倩,廖洪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赣立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道钲,男,194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倩倩,女,194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廖洪延,男,194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吕道钲、熊倩倩、廖洪延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赣中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书搞错了议题,转移了目标。上诉人的目标是要不要执行党的政策,要不要执行赣国资企改革字(2011)517号文件,只有按照文件精神才能理顺范围、对象和能否享有待遇问题。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江西省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细则》(赣国资企改革字(2011)517号)系行政机关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因此上诉人吕道钲、熊倩倩、廖洪延要求依据该文件提高其退休待遇的请求事项,属于落实政策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玲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巍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