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XX与苗战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苗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苗战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苗战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战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战祥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苗战祥在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下泉村村民委员会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苗战祥在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下泉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948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