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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荣磊与邹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磊,邹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吕荣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士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芳佳,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磊诉被告邹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荣磊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