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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485号罪犯张敬,男,生于1987年01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安县人。2009年09月17日因非法侵入住宿罪被判刑一年,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满日期:2015年08月22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89分。缴纳罚金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敬减去有期徒刑二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