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余月良诉陶孝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月良,陶孝乐,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余月良,男。被告陶孝乐,男。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月良诉被告陶孝乐、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月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月良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余月良负担。审判员 雷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正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