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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林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薛箴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