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与李国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李国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继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连军,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良,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谢宏、王耀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审判员 王耀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冰琳???????????? 更多数据: